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0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国际信息产业基地立业路15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32647J。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101061965********。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马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72235702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32522***********。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湘0202民初261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5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18年5月11日、8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8年7月2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根据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8年8月2日、8月9日向呼伦贝尔鸿洋药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均予以退回;于2018年8月9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邮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请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在呼伦贝尔鸿洋药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2000元,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株洲高新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复盛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勇
审判员肖伟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舒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