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金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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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1746号
原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金衡街******-1。
法定代表人:马建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鲁翠,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宜宸,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永康街**
法定代表人:李爱芳,执行董事。
被告:邢益均,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原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邢益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期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沈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