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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1428号
原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金衡街38号1幢1层-1。
法定代表人:马建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鲁翠,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宜宸,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永康街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芳,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他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盛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期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沈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