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胜威塑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09民初85号之一
原告天津胜威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胜威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胜威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胜威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15元,减半收取计17008元,由原告天津胜威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新
法官助理 胡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