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邓州市***装饰建材经营部、邓州市固邦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109号
原告:邓州市***装饰建材经营部。
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邓州市铁西路建材市场西门往东50米。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河南省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固邦商贸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邓州市东一环与老南阳路交叉口西500米栖风市场115-56号。
法定代表人:宋照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宋照兵,男,生于1976年2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仁敏,河南省邓州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华龙路888号晨阳水漆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刘善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邓州市***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邓州市固邦商贸有限公司、宋照兵、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邓州市***装饰建材经营部诉称:1、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漆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日,晨阳公司(甲方)、固邦公司(乙方)、***(丙方)三方签订《专卖店加盟协议》一份。原告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将购买晨阳公司水漆货款6万元转给乙方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照兵名下账户,固邦公司认可收到原告货款。之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供货,原告多次要求退还货款,被告推脱不还。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将被告固邦公司和宋照兵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宋照兵追加晨阳公司为被告。邓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徐水区人民法院处理。徐水区法院认定宋照兵与晨阳公司是否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宋照兵也没有证据证实将原告的6万元货款转给了晨阳公司,应起诉固邦公司。为此,驳回了原告起诉。
被告邓州市固邦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4月1日,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邓州市固邦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专卖店加盟协议书》,协议书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协议三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条款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如发生争议,三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三方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方式作出了约定,本案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诉讼中被告邓州市固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人,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既是本案被告人,又是合同履行地,更是合同三方当事人约定的纠纷发生时人民法院的管辖地,既然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按照合同当事人自治原则,应当遵照当事人的约定,故本案应由当事人约定的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邓州市固邦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龙洛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