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2796号
原告:大庆万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科技孵化器一期工程3号孵化器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庆万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诉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万维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维公司自愿撤回对晨阳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万维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大庆万维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