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昆山卡勒威尔色彩技术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609民初948号 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TANCHIAHI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藴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昆山卡勒威尔色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滨路168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街1号。 诉讼代表人: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街1号。 主要负责人:***,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涂料公司)与被告昆山卡勒威尔色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勒威尔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工贸集团)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涂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藴懿、被告卡勒威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晨阳工贸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涂料公司诉称,1.请求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汇票金额187000元,以及票据到期日(2020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经背书转让取得票据号码为23021340245172020052964985070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晨阳工贸集团,卡勒威尔公司为票据原记载的收款人及原背书人。2020年6月26日,原告以贴现方式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德意志银行)转让票据,但因票据到期被拒付,德意志银行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发出追索通知。原告已清偿汇票金额187000元,并于1月13日向晨阳工贸集团及卡勒威尔公司发起追索,但原告多次尝试,均无法与晨阳工贸集团取得联系,且卡勒威尔公司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卡勒威尔公司公司辩称,原告无权向我方主张权利;原告没有书面通知我方,应承担未及时通知的责任;原告的诉请已经进入晨阳工贸集团的重整程序兑付票据中,应当由晨阳工贸集团支付相关金额,应驳回对我方的诉请。 晨阳工贸集团辩称,一、晨阳工贸集团已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新提起的要求晨阳工贸集团清偿的民事诉讼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晨阳工贸集团已于2020年12月25日被裁定【裁定书:(2020)冀0609破申1号】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启动后即中止对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债权人欲主张其债权不应也无须提出单独的给付请求,通过破产程序分配即可实现。因此,华润涂料公司欲主张其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破产程序向晨阳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即便晨阳工贸集团最终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人民法院亦应当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华润涂料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享有再追索权,且其利息部分的诉请违反破产法关于停止计息的规定。 依照《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华润涂料公司向持票人德意志银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但华润涂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德意志银行履行付款义务,缺乏主张再追索权的事实依据。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晨阳工贸集团已于2020年12月25日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案涉票据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1日。因此,华润涂料公司请求支付自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晨阳工贸集团的起诉,确应由晨阳工贸集团承担付款责任,则应告知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如下: 2020年5月29日,晨阳工贸集团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汇票载明:出票日期2020年5月29日、到期日2020年12月31日、出票人晨阳工贸集团、承兑人晨阳工贸集团、收票人卡勒威尔公司、票据号码230213402451720200529649850702。2020年6月1日,卡勒威尔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6月22日,威士伯(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华润涂料公司;2020年6月29日,华润涂料公司将该票据买断式贴现给德意志银行。2020年12月31日,德意志银行作为持票人向承兑人晨阳工贸集团提示付款,被拒付。 2020年12月25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60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昂凌新材料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对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我院作出(2020)冀0609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确认如下: 华润涂料公司主张,其向持票人德意志银行清偿后,有权向出票人晨阳工贸集团及背书人卡勒威尔公司行使追索权;二被告则认为,华润涂料公司缺乏行使再追索权的事实依据。 华润涂料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票据历史信息查询截图一份,用以证明华润涂料公司已经向德意志银行清偿,取得票据,并向二被告发起再追索的事实。2、银行交易凭证(SettlementAdvice)一份、银行对账单及借记报单(DebitAdvice)各一份(附有中文参考翻译件),用以证明华润涂料公司与德意志银行就本案诉争票据于2020年6月29日完成买断式贴现,后由于晨阳商贸集团到期拒付票据金额,银行于票据到期当日从原告银行账户中扣除票据金额187000元,据此华润涂料公司因向持票人德意志银行清偿票据款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卡勒威尔公司公司质证称,票据历史信息查询截图是原告电子系统的单方界面,不能证明原告有实际清偿行为,也不能证明原告有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我方;原告提交的向德意志银行付款的证据为英文格式,应同时提供有资质的翻译社进行翻译的中文件,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根据原告补充书面意见可知,银行的扣款是暂时的,票据兑现后是要向原告解除扣款金额的,因此不构成票据法上的清偿债务行为;从原告提供的汇票看,直至今日,持票人为德意志银行,原告是以买断式贴现的方式将汇票转让给德意志银行,这是一种不可回购的转让方式,原告不可能成为持票人,原告没有能力在获得清偿后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交出汇票。晨阳工贸集团质证称,对原告提交的票据历史信息查询截图证实票据关系无异议,但没有证据能直接显示原告已向德意志银行支付款项;对银行交易凭证、对账单、借记报单的合法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为复印件,非原始凭证,晨阳工贸集团无法核实该对账单以及双方资金往来的真实性,不认可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华润涂料公司账户于2020年12月31日付款,德意志银行于2021年1月13日行使追索权,该份证据无法证明华润涂料公司是为履行票据义务而付款。华润涂料公司质证称,在票据历史信息查询截图中显示原告同意清偿而后签收,是因为我方支付了187000元才取得票据的,如果我们没有清偿是不会取得票据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票据历史信息查询截图虽为原告电子系统的单方界面,但其所载信息与双方均认可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被拒付的历史记录所载信息能够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华润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SettlementAdvice)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能够印证,具有真实性,可以证实2020年6月29日案涉汇票完成买断式贴现,该凭证中的索引号与原告提交的借记报单及银行对账单中的索引号相同,均为911GD12000144,能够证实账单中产生的交易系围绕案涉汇票进行的;且借记报单中所记载的票据对应号码200529649850702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可以证实2020年12月31日,德意志银行从原告银行账户中扣除票据金额187000元,结合被拒付的历史记录及票据历史信息查询截图,可以证实德意志银行于2020年12月31日向承兑人晨阳工贸集团提示付款被拒付;被拒付当日德意志银行从华润涂料公司账户中扣除案涉票据款187000元;2021年1月12日,德意志银行向华润涂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华润涂料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同意清偿签收;同日,华润公司向卡勒威尔公司及晨阳工贸集团发出追索通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华润涂料公司因向德意志银行清偿票据款187000元从而取得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涂料公司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连续、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案外人德意志银行在案涉票据到期后提示出票人晨阳工贸集团付款被拒付后,华润涂料公司作为背书人对德意志银行清偿了票据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故原告华润涂料公司在清偿后有权向出票人晨阳工贸集团及背书人卡勒威尔公司行使追索权。卡勒威尔公司及晨阳工贸集团称,晨阳工贸集团已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华润涂料公司应当按照破产程序向晨阳工贸集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规定,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华润涂料公司主张的由出票人晨阳工贸集团及背书人卡勒威尔公司承担连带支付承兑汇票本金18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票据到期日(2020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2020年12月25日,本院受理了晨阳工贸集团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故华润涂料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卡勒威尔色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87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由昆山卡勒威尔色彩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冯 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