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襄阳钛业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执1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村2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624ME1802305E。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700758103Q。 代表人:***,该管理负责人。 被执行人: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永兴中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096740010H。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襄阳钛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0)鄂0624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信息。5、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委托调查,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登记信息,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破产重组。 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公司正在破产重组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杨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