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2财保70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增龙,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盛家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户内的存款820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11×××96内的存款82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海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春奇
书 记 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