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02财保1478号
申请人: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盛家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