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民初4945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2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权,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4月14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457390X6,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
法定代表人:盛家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敬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