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122号
申请人:**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38268061,住所地江苏省**市湖滨新城晓店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旭,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457390X6,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盛家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50000元。申请人**市润扬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150000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