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4990宿迁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4990号
原告:**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东侧。
破产管理人: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志,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德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
原告**东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卞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