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破22号之二
申请人:**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权人会议已经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本院查明:**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对《**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进行表决,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已经过半数通过《**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份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院认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二、终止**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前进
审判员 苗其宝
审判员 曹尧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臧悦含
附件:《**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