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中民终字第14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商厦2号楼1407号房。
法定代表人孔祥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艳,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润松,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虎桥一号院富邦写字楼东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平,北京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飞艳、卢润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方平、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7年11月20日,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绿视点公司)将位于北京市×××G区(裘马都)二标段园林工程(下称涉案工程)承包给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信德公司),信德公司又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个人,***让***找人到上述工地务工。后我在***的带领下到工地上工作,但至今尚欠劳务费。信德公司违法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和***个人,绿视点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尚有700000余元未结清。故现要求绿视点公司、信德公司、***、***共同承担向我支付劳务费的连带责任,给付劳务费42575元,承担诉讼费用。
绿视点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由信德公司承包施工,我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金额2125186.2元,其中有10%的保修金。我公司已实际向信德公司支付工程款
2248777元,已完成了工程款的支付义务,并且已超出应付款项。***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信德公司辩称:绿视点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我公司,我公司又分包给华蓥市腾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又分包给***,施工时,***是雇主,***是雇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施工人,本案是雇佣合同纠纷。工程款的支取都不是我公司向绿视点公司支取,而是我公司开好工程款票据后,由我公司的分包人***将票据拿走,至于是谁向绿视点公司实际支取工程款,我公司不了解。绿视点公司是否向***支付工程款、支付多少、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包含其他工程,我公司均不知情,绿视点公司款项支付不足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
***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辩称:合同价格是2120000元,还有附加工程不在合同中,工程没有人干,是强加给我们干的,有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附加工程还差我们至少400000元。我认为应该由绿视点公司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在***的组织下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事实的劳务合同关系,其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劳务费。信德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对公司的发票未进行有效管理;***将信德公司的施工资质及发票出借给***,信德公司与***的行为亦具有过错,应就***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绿视点公司与信德公司就涉案工程的结算情况,各方均未有效举证,故法院以绿视点公司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自认为准。现绿视点公司欠付信德公司工程款,故应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给付***劳务费四万二千五百七十五元,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就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中的五千九百九十九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信德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是***的雇员,本案系雇佣合同纠纷,原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定性错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违反法律规定;我公司没有园林施工资质,与绿视点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的分包合同无效,绿视点公司与我公司、***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是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但原审判决判令绿视点公司承担的责任与我公司、***承担的责任不同,有失公平;除了涉案工程之外,***还从绿视点公司直接承揽了其他工程,绿视点公司就该部分工程也向***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在认定绿视点公司已付涉案工程款时应将上述***直接承揽的其他工程的工程款予以扣除,且涉案工程款系绿视点公司与***对接,工程款均系***向绿视点公司支取,我公司不知情亦不掌握,绿视点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支付不足,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绿视点公司同意原判。***、***对原审法院判决有异议,但未提出上诉。***未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4日,绿视点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信德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北京太阳宫新区G区(裘马都)二标段园林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工程的园林施工范围内的地形整理土方平衡工程、室外园林道路及铺装工程、园林供电及照明工程、园林水景、喷灌、排水工程、园林小品及设施工程、围墙工程等分包给乙方;承包范围为:清工加辅料,部分主材甲方供;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单价按照乙方报价的最终报价单的单价执行;工程期限为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4月30日;合同总价款为
2125186.20元,工程量以甲方提供的修改图纸及实际发生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7天内付至结算工程总价款的90%,扣除10%的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保修金;每次付款时施工方应提供等额正式发票;保修期壹年,起始时间为建设单位对甲方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期及养护期满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后,乙方确保无保修内容,支付剩余维护保养费。2008年4月26日,信德公司与***签订《工程责任协议书》,约定信德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工程价款为2125186.20元。后***组织***等人参加了施工。2010年3月24日,***以信德公司负责人的名义确认欠付***42575元的劳务费。
2009年9月,因未获得劳务费,为涉案工程施工的部分施工人员到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2009年9月30日、2009年10月10日,绿视点公司在劳动监察大队曾表示涉案工程“至2008年11月该工程甩项验收,但还没有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后结清价款,估计余款在10万元左右”。
关于涉案工程结算一节,***表示绿视点公司与信德公司之间没有结算,绿视点公司拖欠信德公司工程款700000元左右。绿视点公司表示涉案工程款未结算,但涉案工程款已全额支付完毕,且已超额支付,并就此提交了2008年5月12日至2009年1月15日期间信德公司为其提供的发票24张,上述发票金额合计2248777元;***、***、信德公司对上述发票真实性均无异议,***、***表示不能证明是支付给涉案工程的,与本案无关。信德公司表示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和支取,都是由***履行,信德公司对于工程款不了解也没有参与。***否认绿视点公司已全额支付工程款,表示绿视点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绿视点公司支付给其工程款是2050000元左右,其中有绿视点公司发包给***个人的其他项目的工程款。
关于***与绿视点公司、信德公司、***、***的关系,***称绿视点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信德公司,信德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找到了***,***直接雇佣的***。绿视点公司表示该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信德公司,绿视点公司与其他个人没有关系,绿视点公司和***进行了结算,但该公司认为***是信德公司的员工。信德公司表示是绿视点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信德公司,信德公司分包给***,就***表示的***找到***施工,信德公司之前并不了解,***和***不是信德公司员工,发票是***或员工韩艳江从信德公司拿走的,具体给谁信德公司也不知道。***表示自己是从绿视点公司拿的涉案工程,需要借用资质和发票,就通过***在信德公司那里借用了资质和发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太阳宫新区G区(裘马都)二标段园林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责任协议书》、《拖欠工资清单》、《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等农民工在***的组织下,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等农民工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系一次性劳动服务,与***之间不存在较为稳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双方之间系事实劳务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信德公司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为雇佣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认可尚欠***等农民工劳务费未予支付,***作为接受农民工劳务的组织者,并已从涉案工程的总承包方绿视点公司处结算了绝大部分的工程款,***应承担欠付劳务费的直接支付责任。
***通过***借用信德公司的资质和财务发票,以信德公司的名义与绿视点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信德公司存在出借公司资质和财务发票的违法行为,对于涉案农民工劳务费未能及时结清负有过错,原审法院判决信德公司对***应支付给涉案农民工的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信德公司上诉不同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信德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绿视点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一节,因对该合同效力的判断并不影响信德公司在本案中对***等农民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且该主张涉及其与绿视点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与本案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审理。
对于信德公司上诉主张绿视点公司应对全部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问题,鉴于绿视点公司已向作为信德公司代表的***支付了涉案工程绝大部分工程款,再要求其对全部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有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绿视点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欠付劳务费的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信德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4元,由***负担,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负担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山东信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蔚林
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
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祝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