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85号
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16号双铁兴苑1号综合楼1914-1921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海兵,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院8号楼新龙大厦A座三层302-312。
法定代表人:李京,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湖南锐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