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4210号
原告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视点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视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利、吴晓琴,被告青龙湖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青龙湖公司与绿视点公司签订的《北京丰台区青龙湖A03地块施工临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工程移交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绿视点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自己的义务,青龙湖公司也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青龙湖公司同意绿视点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青龙湖公司与绿视点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北京丰台区青龙湖A03地块施工临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约定,青龙湖公司就A03地块施工临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分包给绿视点公司。工程包干总价为人民币4359795元,结算总价款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2年,保修金于保修期届满后24个工作日内支付。2018年10月12日,双方签署《工程移交单》,载明,A03地块施工临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并于2018年9月7日质保期结束,验收合格。
一、北京市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人民币305623.64元;
二、北京市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绿视点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9775.11元(以305623.64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3月2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北京市青龙湖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艳华
法官助理 阎冰清
书 记 员 杨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