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随新,女,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留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永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大城县留各庄镇宋张吉村民委员会,地址:大城县留各庄镇宋张吉村。
法定代表人:杜进东,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金随新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公司)、大城县留各庄镇宋张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宋张吉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随新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与金威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存在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的主张符合合同无效的条件;金威公司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书》应为无效协议。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依约遵守。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行政违法的事实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原审法院综合查明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裁判,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随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谢炳忠
审判员 郭彦民
审判员 曲大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