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可利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冀1091民初1881号
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可利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治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金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可利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销售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如期支付货款。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债权实现事项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双方应予遵守。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另案诉讼费4009元被告应予承担。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欠款297805.9元的合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现被告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综合考虑被告的现实经营状况,参考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50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均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的具体体现,不能重复主张,故对逾期利息30971.73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本案有关的差旅费、律师支出,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橡塑保温材料。货款总额为1080000元。2018年1月12日原告就被告欠款事项起诉至我院,案号为(2018)冀1091民初73号(后原告撤诉)。2018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7805.09元。被告承诺诉讼费4009元,即(2018)冀1091民初73号的诉讼费,由其承担。此外双方约定了还款进度(最后一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前)及还款金额并约定如被告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还款协议》签订后至2018年5月3日,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8万元,余款297805.9元未支付。
一、被告南通可利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款297805.9元、违约金25000元、其他费用(另案诉讼费)4009元,共计326814.9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1元,由被告南通可利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治服
书记员  赵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