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025民初3058号
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玉盛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文悦、魏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市玉盛祥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大连市玉盛祥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的货款226394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多次自原告处赊购橡塑管板系列产品,截止到2018年7月9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26394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清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
被告大连市玉盛祥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6394元,并以2263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大连市玉盛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波
书记员 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