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403号
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留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7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A楼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万 典
书 记 员 司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