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可利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91民初73号
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留各庄。
被告:南通可利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岔河镇龙发村八组。
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可利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9元,由河北金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