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沪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841号
申请人:无锡市沪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68056492,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晓丰村。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9357L,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黄铁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沪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沪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侬艳
书 记 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