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9830江阴市璜土东升花木场与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83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璜土东升花木场,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璜土村马家头。
经营者:杨健东,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璜土东升花木场与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璜土东升花木场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市璜土东升花木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璜土东升花木场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07元(江阴市璜土东升花木场已预交),由江阴市璜土东升花木场负担。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