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943号
申请人:江阴市***达钢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1MA1QYDYN8Q,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江东村东风大道红绿灯旁。
经营者:赵进法。
被申请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9357L,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黄铁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达钢模出租站诉被申请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达钢模出租站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达钢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包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