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财保127号
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汤倩芸,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黄铁树。
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值49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花锡蒙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