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880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9357L,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正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