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319号
申请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9357L,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黄铁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