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34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赵先波,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先波、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赵先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工程款89万元。二、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赵先波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赵先波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朝阳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路××号的不动产进行处置。2021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赵先波、朝阳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47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赵先波、朝阳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施君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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