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0321***与***、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321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军、唐修文,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9357L,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黄铁树,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无锡腾飞机电冲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84868680,住,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阴市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腾飞机电冲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1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51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