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1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4号花城街综合大楼307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外文大廈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神州新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签收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万达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