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民初7739号
原告: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935。
法定代表人:刘武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东峰,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蓓蕾,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楼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31084181W。
法定代表人:臧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26日的《采购合同》及其附件;2、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18万元;3、被告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74700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6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了3000支钢管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RGX2020029)。该采购合同约定:1、合同总计款为450000元;2、交货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交付地点为宝鸡市XX大道XX号XX座;3、交付方式为合同签署后15天内预付40%货款;4、卖方违约责任:出卖人应严格按照买受人要求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到货,每推迟一天,按本次合同金额0.5%计算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5、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由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该合同附有《不锈钢订货技术条件》一份。上述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合同预付款18万元。但约定的交货期届至后,被告却未能如期交货。2021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关于合同JRGX2020029超期发货的通知函》,催告被告尽快交货,被告签收后仍未发货,而是向原告发送了样品,该样品经原告检验质量不合格。2021年7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关于合同JRGX2020029超期发货的第二次通知函》,告知样品检验不合格并再次催交货,但被告拒收。被告延期交货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并且在原告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且被告提供的样品经检验质量不合格,而被告拒绝处理,导致原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讼到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所及联系方式均不明确,无法查找到被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全额退还原告。保全费179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小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韩露
书记员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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