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1民破8号之十三
申请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2月21日,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7年11月20日,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制作的《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予以认可。管理人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2018年4月9日、2018年12月19日实施了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并于2018年12月20日发布了最后分配公告,现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据此,管理人依法申请终结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以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浦小宝
审判员 孔维璌
审判员 蒋先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