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梅*镇华联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27295U。
诉讼代表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
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146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18240元,由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18190元。(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581执20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