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永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85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永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永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武汉永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163514.42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5.10元,合计诉讼费148123.10元,由武汉永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148123.10元由武汉永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21841258.3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本院依法通过第三人协助执行到560万元、扣减本案执行费89241元、余款551075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外,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1778508.3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