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8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56-1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3420-1。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镇华联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25142729-5。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常熟锦绣金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组织机构代码74558738-7。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常熟市电热合金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镇梅西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2514425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凯诺电热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镇通港工业园华联路198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72903315-7。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与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常熟锦绣金纺有限公司、常熟市电热合金材料厂有限公司、苏州凯诺电热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一、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999941.32元及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的利息、罚息人民币741532.04元。二、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律师费249584元。上述第一、二款项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在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受偿。三、常熟锦绣金纺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偿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在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人民币35991057.36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于常熟锦绣金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四、常熟市电热合金材料厂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人民币1500万元范围内偿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在被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人民币35991057.36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五、苏州凯诺电热丝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人民币3500万元范围内偿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在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人民币35991057.36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上述第五项付款义务于苏州凯诺电热丝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六、***、***在最高额人民币3500万元范围内偿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在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人民币35991057.36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七、**、***抵押的射阳县城兴阳广场H区601-625号门市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7349500元范围内及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人民币1813300元范围内偿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在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人民币35991057.36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上述第四、六、七项付款义务于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7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226755元,由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在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受偿;常熟锦绣金纺有限公司、常熟市电热合金材料厂有限公司、苏州凯诺电热丝有限公司、***、***、**、***对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其中常熟锦绣金纺有限公司、苏州凯诺电热丝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梅*支行在常熟锦绣金纺有限公司、苏州凯诺电热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扣划部分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的射阳县城兴阳广场H区601-625号门市房产等财产{详见****和评工报(2017)字第00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经过第一轮拍卖、变卖和第二轮拍卖均已流拍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常熟市电热合金材料厂有限公司人民币5550734元(另常熟市电热合金材料厂有限公司自行交接人民币9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再向其追偿余款;并收取执行费50734元)、强制执行***人民币226755元(即为负担的诉讼费),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20491057.36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置,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