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2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
诉讼代表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上诉人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毅颖
审判员高小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