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华联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25142729-5。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9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款9000万元,及自抽逃出资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凯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8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496800元,由***、***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900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提取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款882513.84元,扣减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本案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26036.84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常熟市珠江苑一区21幢、***(梅李)花园***1幢201、新天地花园20幢房产均由另案首封,本案已于2017年8月31日轮后查封上述房产,本案中无处置权;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苏E×××××汽车一辆被锁定,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本案已于2017年8月31日对其查封,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89773963.16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通过提取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款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9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步全赢
代理审判员陆大川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