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财保118号
申请人: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3498533.47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498533.4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