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0394号
原告: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3785255J,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严下场。
法定代表人:霍晓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5392,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培元一村**。
法定代表人:赵富才。
原告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