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5908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培元一村**。
法定代表人:赵富才。
被执行人:江苏山泉津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兴泉路**
法定代表人:范宁。
关于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寿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山泉津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3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泉公司应支付长寿公司33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缪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