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6321号
原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培元一村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富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赢,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蔡桥村朱家宕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