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117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宋立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才。
被申请人:龚益兴,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龚益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龚益兴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龚益兴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