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长泾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105276T,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虹桥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夏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5392,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培元一村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富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苏0281民初8434号民事判决书,***、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工程款21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075元。因***、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峥莉
审 判 员 闵永刚
审 判 员 朱新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柯
书 记 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