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455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清,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5392,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培元一村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富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1A80753784C,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158路。
法定代表人:陈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镇华宏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人民陪审员 胡留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