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3043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92694M,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朱家宕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105276T,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通港路泾北新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35392,住所地江阴市******元一村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8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0506.44元;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1794.39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8635元;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8635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2023年5月8日,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立案前就已履行完毕执行义务,请求撤回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执行,并解除对其所有查控措施。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立案当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至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023年4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和网络存款,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其银行和网络账户。 2、***、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3、***有苏B0××**汽车一辆(2013年6月7日注册,五菱牌),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2)苏02民终80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5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案款386207.39元,未收取执行费。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工作记录、电话录音、执法视频、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805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五判项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已执行完毕。 二、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80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判项及***、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吉 祥 审判员  沈汉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