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80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朱家宕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元一村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虹桥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2022)苏0281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建筑公司、***公司共同向其支付代偿款1156840.97,按照各方平均承担25%的比例分配。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结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其有权向各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的健康权纠纷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基础,就是各方作为建造方在建造过程中房屋倒塌致***受伤,本案侵权损害后果系因多个过错行为结合而成,应为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而非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故各方应该共同赔偿,其有权向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故一审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理解为不真正连带是错误的。二、本案为追偿权纠纷,系***赔偿事件中各自责任的内部责任划分。1.关于上诉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主体问题,其系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了***,***挂靠建筑公司承接,***又将钢结构安装分包给了***,***挂靠***公司,***是伤者***的雇主。(2020)苏02民终48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共同赔偿主体为其与***、***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将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使得该案的一审二审法院基于***作为原告对连带责任人具有请求选择权,故没有判令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并不免除建筑公司在法定意义上应该承担的连带赔偿的责任,也不影响其向建筑公司在过错比例内进行追偿。2.关于各赔偿主体存在的过错。***作为伤者***的雇主,同时也是实际施工人,应挑选录用合格的雇员,并应对雇员尽到安全监管和保障义务。***明知自己未取得钢结构工程资质,挂靠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承包工程。***公司明知***借用公司名义挂靠,依然选择出借。***挂靠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又将钢结构工程转包给亦未取得相应资质、缺乏安全生产许可的***。建筑公司明知***借用资质挂靠,依然选择出借,各被上诉人对伤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其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已远远超出自己的责任份额,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辩称:对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没有异议,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其挂靠建筑公司承接的范围仅限于土建工程部分,不包含钢结构工程。另外,对于毛条公司二审中新增的要求其承担25%的责任的诉请,在其与***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定做安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安全由***公司负责,因此相应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与***无关。 建筑公司辩称:(2019)苏0281民初8434号案件虽认定***与建筑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该案系缺席判决,建筑公司未发表意见,实际挂靠范围仅限土建工程,不包括钢结构工程。另外,建筑公司并不在(2020)苏0281民初1472号生效判决认定的赔偿主体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双方约定的车间翻新工程编制说明中,也明确了案涉的工程屋面为钢结构,由专业的施工单位进行安装,未计入预算,因该工程坍塌导致的损失与建筑公司无关。 ***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毛条公司要求其承担25%比例的责任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的事项,二审应不予审理。 ***未作答辩。 毛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归还其公司代为偿付的***人损损失1156840.97元;2.判令***、建筑安装公司、***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10月26日,毛条公司与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毛条公司将车间翻建工程发包给建筑安装公司施工。2017年10月31日,毛条公司与***公司签订《钢结构定做安装合同》1份,约定由***公司为毛条公司定做钢结构并安装。合同签订后,***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12月24日,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钢结构塌方,造成***受伤。 江阴法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公司与***、毛条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苏0281民初843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定***与建筑安装公司系挂靠关系。 江阴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与***、***公司、***、毛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1167616.14元;二、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条载明的***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8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9898元(***已预交),由***负担781元,由***负担9117元,……”。该判决书认定***与***系雇佣关系,***与***公司系挂靠关系。该判决生效后,***向江阴法院申请执行,毛条公司被扣划1156840.97元,毛条公司遂于2022年5月20日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由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银行业务回单、结案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定做安装合同、***兑回单、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以及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车间翻新工程编制说明及各方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条款体现的是关于不真正连带的原理,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即无论作为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主体是否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相对于受害一方的赔偿,即在对外责任上,作为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系不真正连带,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故***、***公司、毛条公司并非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内,***作为雇主,仍然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本案中,毛条公司已经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1156840.97元,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追偿。毛条公司要求***、建筑安装公司、***公司归还代偿款1156840.9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规定,作出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毛条公司支付代偿款1156840.97元。二、驳回毛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经审查,对于一审认定事实部分载明的“2017年10月31日,毛条公司与***公司签订《钢结构定做安装合同》1份”,补充事实如下:《钢结构定做安装合同》首部虽载明甲方为毛条公司,乙方为***公司,但合同甲方处由***签字,乙方处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补充查明事实如下: 一、(2020)苏0281民初1472号及(2019)苏0281民初8434号生效判决对各方法律关系及责任的认定 1.各方法律关系 (2020)苏0281民初1472号生效判决认定,毛条公司将车间翻建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与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后***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公司施工,***与***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受雇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钢结构塌方而受伤。 (2019)苏0281民初8434号生效判决认定,***系车间翻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公司的钢结构工程款应承担付款责任,***与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建筑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各方的过错及责任 (2020)苏0281民初1472号生效判决认定,关于***的责任承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厂房突然倒塌造成其受伤,没有证据证明***个人存在过错,故应由***承担赔偿责任。因***挂靠***公司,故***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毛条公司的责任承担。***挂靠***公司与***签订合同,事故发生前***实际施工,***没有审核***、***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具有钢结构工程承包、施工资质的相关材料,故***应当知道***、***公司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应当与***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建筑公司与毛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毛条公司应当知道***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故毛条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已付款情况 (2020)苏0281民初1472号生效判决认定,***在该案中主张的总损失为1367616.14元,扣除***公司和***前期支付的20万元,生效判决确定侵权责任人还应支付赔偿款1176733.14元。江阴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出具(2021)苏0281执5533号结案通知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案款,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毛条公司、***公司提供的扣款凭证以及本院向江阴法院执行部门核实的情况,毛条公司被扣划1156840.97元,***公司被扣划6385.61元,***被扣划27673.56元。 关于前期20万元的支付主体,***在前案中确认收到***公司支付的10万元,并称***向医院支付了10万元医疗费。***公司在本案中*****支付的10万元实际也是由其公司支出,但由***向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了2万元、3万元、5万元三张借条。由此,应认定该10万元医疗费的支付主体为***,鉴于双方就该10万元借款是否在本案中进行抵扣达成一致,故对***与***之间的借款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二、(2020)苏0281民初10598号生效判决对财产损失责任比例的认定 因**新挂靠建筑公司承接的厂房翻建工程完工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毛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新和建筑公司赔偿因厂房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该案法院认为,发包人过错如下:首先,毛条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即发包工程,且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其次,毛条公司未进行地质勘探即发包工程,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经审查的施工图纸。施工人过错如下:施工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承接工程,未按图施工且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综上,发包人、施工人对所涉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均有过错,但**新的过错系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毛条公司的过错系次要原因。故对于毛条公司的损失,由**新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毛条公司自负,被挂靠单位建筑公司应对**新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事实有(2020)苏02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0281民初8434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281民初10598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在卷佐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连带责任主体内部责任如何认定,发包人毛条公司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建筑公司抗辩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否充分。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与《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即发包人、分包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具有共同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连带赔偿责任并非不真正连带。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还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均明确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份额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毛条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已实际支付了侵权赔偿费用,故其有权就多支付的数额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鉴于前案生效判决已经对损害发生的经过以及各主体的过错进行了审查认定,本案中理应对毛条公司、***、建筑公司、***公司、***在涉案人身损害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主体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作为***的雇主,对***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负有主要义务,其明知自身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仍承接该工程并雇佣***提供劳务,是导致***因钢结构坍塌而受伤致残的直接原因,应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毛条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即发包工程,且明知**新无资质仍允许其挂靠建筑公司承接车间翻建工程,存在过错;**新明知***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仍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亦存在过错,则毛条公司与**新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又因生效判决认定**新与建筑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与***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建筑公司抗辩钢结构工程系毛条公司单独发包给**新个人一事,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来看,毛条公司系将车间翻建工程整体发包给了建筑公司,工程编制说明中虽载明钢结构屋面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但并未将该部分工程排除在总体承包之外,与**新对外分包钢结构工程亦不冲突,再者,(2019)苏0281民初8434号生效判决也认定,建筑公司应与***就***公司的钢结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建筑公司的抗辩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本院依法酌定,对于***的赔偿金额,由***与***公司共同负担40%,**新与建筑公司共同负担30%,毛条公司负担30%。此外,考虑到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内部也应根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比例,鉴于双方对于挂靠承接工程均存在过错,本院酌定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内部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就各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如下:由***负担20%,***公司负担20%,**新负担15%,建筑公司负担15%,毛条公司负担30%。经计算,各方前期支付及1472号案件判决执行中被扣划的款项总额为1390900.14元(200000+1156840.97+6385.61+27673.56),则***应承担278180元(1390900.14元×20%),其已通过向***公司借款的方式给付***100000元、被扣划27673.56元,则其还应向毛条公司支付150506.44元;***公司应负担278180元(1390900.14元×20%),已支付及扣划共计106385.61元,还应向毛条公司支付171794.39元,**新应向毛条公司支付208635元(1390900.14元×15%),建筑公司应向毛条公司支付208635元(1390900.14元×15%)。 此外,毛条公司一审诉请为要求***归还全部代偿费用,***、建筑公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一审对连带责任的性质认定错误,故未就各方内部如何承担责任向各方进行释明;现二审中毛条公司已明确其诉请为要求各主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并未超出一审诉请范围。本院已就责任比例问题向各方进行法律释明,各方均同意二审中直接对责任比例作出认定,***虽未出庭表态,但其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且二审改判后减轻了其赔偿责任比例,故不影响其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毛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0506.44元; 三、江阴市长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1794.39元; 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8635元; 五、江阴市长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8635元; 六、驳回江阴市河塘精洗毛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84元(毛条公司预交),由毛条公司负担4070元,***负担1468元,***公司负担1676元,**新负担2035元,建筑公司负担2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84元(毛条公司预交),由毛条公司负担2265元,***负担818元,***公司负担933元,**新负担1134元,建筑公司负担1134元。***、***公司、**新、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应负担一、二审诉讼费支付毛条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姜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