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3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马铺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温州市雁荡西路45号1号楼2层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25158253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03执4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苗苗
审判员官昌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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