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马铺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雁荡西路45号1号楼2层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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