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29
文书内容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雁荡西路45号1号楼2层东首。
法定代表人:邵泰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马铺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禄,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人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既未在原审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聚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奕
代理审判员谭飞华代理审判员汤潇潇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周颖芳